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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科技大学信息公开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14-05-27 点击: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促进学校依法治校,提高管理水平,加强廉政建设,保障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根据《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教育部令第29号)和山东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推进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鲁教监发〔20133号)等上级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在开展办学活动和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产生、制作、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公开。

第三条  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原则,客观真实地实行信息公开,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认真处理好公开和保密的关系,服务和服从于学校中心工作,做到实施信息公开与加强学校内部管理相结合,与党风廉政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相结合。

第二章 工作机构

第四条  学校成立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学校信息公开工作。

第五条  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校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副校长和纪委书记担任;成员由机关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后勤服务总公司、科技产业总公司主要负责人,泰安、济南校区管委相关负责人等组成。领导小组下设信息公开办公室、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办公室和信息公开监督办公室。

第六条  山东科技大学信息公开办公室设在党委学校办公室,负责处理学校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对外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信息公开事项的咨询,具体职责包括:

(一)负责承办学校公开信息事宜;

(二)管理、协调、维护和更新或者督促校内有关部门管理、维护、更新本部门的公开信息;

(三)统一受理、协调处理和统一答复向学校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

(四)组织编制学校的信息公开指南、信息公开目录和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五)组织对各部门、各单位的信息公开工作进行内部评议和定期考核。

(六)承担与学校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山东科技大学信息公开办公室向社会公开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负责人、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等。

第七条  山东科技大学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办公室设在山东科技大学保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学校信息发布的保密审核,对学校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第八条  山东科技大学信息公开监督办公室设在监察处,负责监督检查各职能部门的信息公开工作情况,及时收集、整理师生和社会公众对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建议和要求,供信息公开领导小组研究决策。

第九条  各校区、各学院负责对本单位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的信息进行审核,将审核通过的信息上传校园网并上报学校信息公开办公室。

第三章 公开的内容

第十条  学校主动公开以下信息:

(一)学校名称、办学地点、办学性质、办学宗旨、办学层次、办学规模,内部管理体制、机构设置、学校领导等基本情况;

(二)学校章程以及学校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三)学校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重大改革和重大建设项目;

(四)校党委对学校发展的领导,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反腐倡廉建设、制度建设情况;

(五)各层次、类型学历教育招生、考试与录取规定,学籍管理、学位评定办法,学生申诉途径与处理程序;毕业生就业指导与服务情况等;

(六)学科与专业设置,重点学科建设情况,课程与教学计划,实验室、仪器设备配置与图书藏量,教学与科研成果评选,国家组织的教学评估结果等;

(七)学生奖学金、助学金、学费减免、助学贷款与勤工俭学的申请与管理规定等;

(八)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岗位设置管理与聘用办法,教师争议解决办法等;

(九)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与投诉方式;

(十)财务、资产与财务管理制度,学校经费来源、年度经费预算决算方案,财政性资金、受捐赠财产的使用与管理情况,仪器设备、图书、药品等物资设备采购和重大基建工程的招投标;

(十一)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预案、处置情况,涉及学校的重大事件的调查和处理情况;

(十二)对外交流与中外合作办学情况,外籍教师与留学生的管理制度;

(十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除学校已公开的信息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学习、科研、工作等特殊需要,以书面形式向学校信息公开办公室申请获取相关信息。

第十二条 学校对下列信息不予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商业秘密的;

(三)涉及个人隐私的;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学校规定的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

其中第(二)项、第(三)项所列的信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学校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予以公开。

第四章 公开的途径和要求

第十三条 根据实际情况,通过学校网站、校报、广播、电视等校内媒体和报刊、杂志、广播、电视等校外媒体以及新闻发布会、年鉴或简报等方式予以公开。

第十四条 在学校网站开设信息公开专栏、设置信息公开意见箱,建立有效链接,及时更新信息,并通过信息公开意见箱听取对学校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五条 信息公开办公室编制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并及时公布和更新。信息公开指南明确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和获取方式,依申请公开的处理和答复流程等。信息公开目录包括信息的索引、名称、生成日期、责任部门等内容。

第十六条 学校基本的规章制度汇编成册,置于学校有关内部组织机构的办公地点、档案馆、图书馆等场所,提供免费查阅。

学生管理制度、教师管理制度分别汇编成册,在新生和新聘教师报到时发放。

第十七条 学校完成信息制作或者获取信息后,应当及时明确该信息是否公开。确定公开的,应当明确公开的受众;确定不予公开的,应当说明理由;难以确定是否公开的,应当及时报请上级主管部门审定。

第十八条 属于主动公开的信息,学校自该信息制作完成或者获取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公开的信息内容发生变更的,在变更后20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新。主动公开信息应填写《山东科技大学信息公开审批表》,经审核批准后公开。

学校决策事项需要征求教师、学生和学校其他工作人员意见的,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

法律法规对信息内容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对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信息公开办公室根据下列情况在15个工作日内分别作出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不属于学校职责范围的或者该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信息的职责单位的,告知申请人该单位的名称、联系方式;

(四)申请公开的信息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告知申请人并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对不予公开的部分,说明理由;

(五)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申请人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本次申请;

(六)同一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重复向学校申请公开同一信息,学校已经作出答复且该信息未发生变化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再重复处理;

(七)学校根据实际情况作出的其他答复。

第二十条 申请人向学校申请公开信息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学校收到申请后,应当进行申请人主体资格审查,并根据《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第九条,注意分析研判申请人申请的信息是否与自身特殊需要具有关联,必要时须要求申请人提供关联性证明。对申请人申请与本人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的信息,学校可以不予提供,但应告知申请人。

申请人有证据证明学校提供的与自身相关的信息记录不准确的,有权要求该学校予以更正;学校无权更正的,应当转送有权更正的单位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一条 学校向申请人提供信息,根据《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可以按照山东省价格部门和财政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费用。收取的费用纳入学校财务管理。

第二十二条 信息公开前须经保密审查办公室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未经保密审查的信息不得公开。对属于学校主动公开范围的学校信息,保密审查办公室自该学校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保密审查;对属于学校依申请公开范围的学校信息,保密审查办公室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完成保密审查。

第二十三条  有关重要信息按照上级规定或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审批的,应当按照规定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公开。重要信息的发布原则上须经信息产生部门、保密审查部门和信息公开部门联合审批。

第二十四条  学校发现不利于校园和社会稳定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时,应当及时发布准确信息予以澄清。对已经造成不良影响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要采取积极的舆情疏导措施,正面引导,主动及时公开相关学校信息,降低或者消除虚假或不完整信息造成的负面影响。

第二十五条  对涉及到师生员工切身利益、影响学校改革发展、或者有重大社会影响的重大事项决策等信息采取预公开,实行决策前信息公开和实施过程的动态信息公开,确保学校各利益相关者充分参与,积极征集和听取各方意见,控制和降低决策风险。

第五章 监督和保障

第二十六条 通过教代会、校情发布会等各种会议公开学校信息,积极推进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深入了解师生员工的呼声和要求,组织教职工代表对信息公开情况进行评估,对信息公开工作实行有效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学校将各部门、各单位的信息公开工作纳入干部岗位责任考核内容。对信息公开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给予表彰,对工作不力、效果不好的单位督促限期整改,并视情况给予批评。

第二十八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学校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信息公开监督办公室举报,信息公开监督办公室应当及时处理,并以适当方式向举报人告知处理结果。对搞虚假公开、欺上瞒下、侵犯师生员工民主权利的,要公开曝光、坚决纠正,造成恶劣影响的,要依法追究当事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九条 学校主动接受山东省教育厅对学校信息公开工作的评议,并配合做好向社会公布评议结果的工作。通过意见箱、电话、座谈会等形式,积极接受社会评议。

第三十条 学校信息公开办公室编制学校上一学年度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并于每年10月底前报送山东省教育厅。

第六章 附  

第三十一条  各校区、各学院应参照学校规定,建立本单位信息公开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明确具体从事信息公开的工作人员,具体开展本单位信息公开相关工作。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党委学校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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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山东科技大学信息公开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