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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科技大学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发布时间:2014-05-27 点击: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规范信息公开行为,确保国家秘密信息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下简称《保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学校实际,经校党委研究,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学校成立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办公室,设在山东科技大学保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学校信息发布的保密审核,对学校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第三条 各部门、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保密工作第一责任人,负责本部门、单位的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

第四条 保密审查原则

(一)严格遵守《保密法》和《条例》;

(二)公开信息不涉密,涉密信息不公开;

(三)谁公开、谁审查,谁审查、谁负责。

第五条 保密审查内容

各部门、单位在信息公开前,应当依照《保密法》、《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审查。下列信息不得公开发布:

(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

(二)政治、外事活动方面的敏感信息;

(三)不宜公开的经济、科技、社会等信息;

(四)未经解密并准予公开的信息、公开与保密界限不清的信息;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六条 保密审查程序

(一)各部门、单位负责信息公开的工作人员对所提供的信息是否涉密和能否公开进行初步审查;

(二)由各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审查,并确认签发;

(三)各部门、单位对于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信息,需报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办公室审查。

第七条 保密审查的过程和结论应当有文字记载。对通过互联网发布的信息,各信息发布单位应填报《互联网信息保密审查签发单》,履行审签手续。

第八条 未经授权和保密审查,任何人不得在本部门、单位网站刊登或向社会网站发送办公信息。转载、刊登其他机关单位的文电,须经文电制发机关同意。

第九条 对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工作情况,纳入各部门、单位落实保密工作领导责任制的考核内容。

第十条 违反本制度、造成泄密事件的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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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山东科技大学信息公开办公室